本人在伊川人民法院一个案件,案号(2017)豫0329民初2860号判决书,审理法官为刘东亮。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刘东亮有众多违背法律原则行为,1,该案从立案到审结,前后近两年,严重超过审理期限之相关规定。2,该案刘东亮听信其他法官蛊惑,怀疑本人弄虚作假,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盲目做出错误判决,违背“疑罪从无”之相关规定。3,违背“谁主张,谁举证”之相关规定,在缺乏作笔迹鉴定的前提下,强制要求本人作笔迹鉴定,本人拒绝后,依仗职权操纵审委会作出错误判决。 后来,伊川人民法院牛院长,以大局为重,安排法院作了笔迹鉴定,证实了刘法官的错误判断,且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但时间已经过去三年了,耗费了本人大量时间及精力,至今都没有结果,那么,刘东亮法官给本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是不是应该由不负责任的法官刘东亮承担呢? 本人强烈要求追究法官刘东亮玩忽职守之重大责任! 魏战国1352692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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