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被洋河村村民以最高票数推选为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洋河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委员,连任至今。我工作八年期间,尽心尽职,兢兢业业,深得民心!却因2016年7月份,一次女儿高考入学的家庭聚会,在我完全不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下,被沙里寨镇党委在2017年1月19日给予了“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而四年后的今天,沙里寨镇洋河村第十三届换届选举的时候,我就因为这个以过时效期二年的处分,被沙里寨镇党委取消了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资格!(初选我437票,第二人9票)经沟通数次无果!本人以及洋河村的百姓很是寒心!即使我被取消了候选人资格,接下来的正选和补选,洋河村的百姓依旧以填写姓名的方式极力推荐我,导致最后无人票过三分之一,村民委员会委员一职至今空缺!我是党的儿女,也是洋河村民心所向,我也想为党为民做出我应尽的一份热血!我只想向组织寻求一个答案:一个四年前的“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到底可不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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